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投资者、经营者参加景区建设和经营。对景区内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确定投资者、经营者。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