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责令其纠正或依法撤销其决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