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森林公园分为县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森林公园,兴建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