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擅自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

禁止向森林公园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乱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