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湿地保护规定,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