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