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