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者国务院财政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对收取其他费用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