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