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必要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但应当及时向被征用人出具相关凭证并登记造册。前款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