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行业、系统的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监测环境,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