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