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