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