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选任、聘用、调整主要教职人员,应当事先将人员名单、拟任职务、简历等情况告知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选任、聘用、调整后,应当将任职人员名单报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