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倾倒固体废物;(二)损毁花草树木;(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七)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