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预防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和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和定期审计及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等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防范体系;
(三)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四)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
(五)掌握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适时上报和交流;
(六)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其他应当由预防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