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设立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