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其纠正;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的,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拒不履行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责令其对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支付20000元以上补偿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