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晋升工资;四、记功;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前款表彰和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上述表彰和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呈报;其他人员,由基金会呈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