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