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进口、回收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