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电磁辐射的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文件资料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