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进口、回收废旧金属的冶炼企业,应当对废旧金属的放射性进行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