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