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有效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