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