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将在本市死亡人员的尸体运出本市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为违法外运尸体提供便利条件的,对其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