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将在本市死亡人员的尸体运出本市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为违法外运尸体提供便利条件的,对其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