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八条已修改农民可以自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成立或者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强迫农民以及其他人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兼任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类职务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