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设施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占用耕地的,应当根据有关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耕地补充任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