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设施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占用耕地的,应当根据有关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耕地补充任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