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农业、商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给予资金、技术和设备支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所属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检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