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