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税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税收申报制度、申办减税或免税。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核定纳税期限。税务部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等事务时应当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