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