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