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图书馆应参加以深圳图书馆为中心的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图书馆可以成为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应遵守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业务规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