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一条已修改为发展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特区实际,特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