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进行举报和控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