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