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沿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