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按照每处五十元计算罚款;

(二)有第三项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七项至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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