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