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一)损坏车辆、隧道、轨道、线网、路基、车站、桥梁等设施设备;(二)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三)损坏、移动、遮盖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装置;(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