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编制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划定线路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建设控制条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等建设项目,因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