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全民健身设施所属场地的管理单位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但市、区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可以采取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