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