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公安、教育、文化、建设、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督、交通及其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