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受市科技部门委托,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一)技术转移制度建设;(二)技术转移的效率和成果;(三)技术成果转让费相对于研发资金的投入产出率;(四)技术成果转让费相对于技术转移机构经费的投入产出率;(五)市科技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前款规定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确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及其他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