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立品牌,对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应给予扶持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