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收取的登记注册费一律上交市、县财政部门,作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