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